內蒙古財政:唱好節水增糧大戲確保糧食安全
為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確保糧食安全,從2012年開始,內蒙古自治區連續4年實施800萬畝高效節水灌溉工程。“節水增糧行動”涉及呼倫貝爾、興安盟、通遼、赤峰、烏蘭察布5個盟市的38個旗縣區,投入力度大,建設標準高,通過用現代灌溉技術、農藝技術武裝五盟市農業,對于加快五盟市的農業現代化步伐將發揮巨大的推動作用。據五盟市初步統計,工程全部完工后,預計可實現糧食新增產能力36.4億斤、年均節水2.4億立方米、年均增收29.12億元。
2012年自治區“節水增量行動”建設任務為160.33萬畝,總投入為16.07億元,其中中央投入9.6億元,占總投入的60%;自治區本級財政3.27億元,占總投資的20%;盟市、旗縣級財政1.6億元,占總投入的10%;農民投工折資占總投入的10%,為1.6億元。截至2012年9月底,中央財政補助的9.6億元和自治區財政配套3.27億元已全部下撥。自治區配套資金3.27億元全部從自治區本級水利建設基金中安排。盟市、旗縣財政投入也已全部落實,5個盟市級財政共下達4106.5萬元,占盟市、旗縣財政年度投入規模的26%。此外,自治區本級財政安排了1500萬元節水灌溉工程專項科技支撐經費,在8個不同類型示范區開展節水綜合配套技術集成研究,為“節水增糧行動”深入實施提供科學依據、示范樣板和技術支撐。自治區財政從征收的水資源費中又安排了400萬元“節水增糧行動”項目管理費,安排每個盟市50萬元,安排自治區本級200萬元,主要用于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為配合節水增糧行動,自治區還在農機購置補貼方面重點向節水增糧盟市范圍傾斜。2012年,中央和自治區財政下發農機補貼總額為9.5億元,安排5.51億元用于“節水增糧行動”,占比近60%。
目前,全區“節水增糧行動”進展順利。截至2012年9月底,全區已完成2012年度建設任務98.23萬畝,占自治區年度建設任務的61%。剩余建設任務由于資金撥付和項目批復是在農田種植之后,故只能在秋冬之際施工,預計2013年3月底前可全部完工。在整個“節水增糧行動”中,自治區嚴把六關,保障了行動的順利開展。
(一)在項目管理上嚴把目標責任關。自治區成立了以黨委、政府領導牽頭的“節水增糧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財政廳,明確了部門職責,財政部門承擔牽頭協調的責任,水利部門和農業綜合開發辦切實抓好實施方案的編制和工程實施工作,農業部門積極配合,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并在2012年年初的農村牧區工作會議上與盟市簽訂了目標責任狀,明確了各自的職責。項目所在地也成立了相應的領導小組,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層層簽訂責任書,落實行政責任人。各成員單位均須落實專人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二)在項目建設上嚴把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關。按照集中連片建設、規模化發展的原則,在充分考慮水資源和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做好水土資源平衡分析的基礎上,合理選擇項目區,因地制宜謀劃工程布局,科學比選技術方案。現已編制完成自治區的總體實施方案,為“節水增糧行動”順利實施打下了堅實基礎。
(三)在項目建設上嚴把質量程序關。參照重點縣建設管理模式,在工程質量保障方面,實行建設單位負總責、施工單位保證、監理單位控制、設計單位現場服務、政府監督的質量保障體系。建立了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和項目公示制。項目法人單位建立各項規章制度,配備專職專業技術人員,以對工程建設實施有效的管理。主要材料、金屬結構、機電設備、施工等履行公開招標程序。施工單位制定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并配備專職質量管理人員,保證工程順利實施,確保工程建設進度和質量。
(四)在工程建設上嚴把材料設備生產企業準入關。自治區節水增糧領導小組起草了《內蒙古節水增糧行動項目工程材料設備供應及安裝施工企業準入要求的通知》,對企業的注冊資金、施工資質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建設單位要將中標企業名錄報自治區領導小組備案,對發生產品質量不合格、安裝施工達不到使用要求等質量問題的企業,給予兩年內不得參加自治區“節水增糧行動”項目建設的懲罰。組織人員對節水灌溉設備生產廠家進行調研,提出推薦企業名錄。為最大限度地降低滴灌材料成本,保證供給,便于質量監督和后期服務,通過招商引資和招投標的方式,引進信譽好、實力強、產品質量有保證的滴灌設備生產企業在當地建廠生產。
(五)在項目建設上嚴把資金管理和使用效益關。在“節水增糧行動”基本原則和要求的前提下,各項目旗縣多方探索財政支持有效方式,注重從各自的縣情、旗情出發,因地制宜,自主創新,用足政策,用活資金,注重激勵和引導。自治區財政通過“先建后補、以獎代補”等方式,最大限度調動基層政府參與項目建設的積極性,提高項目建設成效。同時,建立績效考評制度,將盟市、旗縣上一年績效考評作為下一年度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激勵項目旗縣積極創新工作方式和方法,切實管好用好項目資金。
(六)對建設完成的項目嚴把質量和運行管護關。參照重點縣管理模式,實施了政府質量監督,要求項目法人制定工程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并配備質量管理機構和人員。建立了設備、材料質量檢查制度,以保證采購的設備、材料性能達到設計要求,并對采購的材料設備進行了抽驗。確立了管護主體,成立了用水者協會,對建成后項目的產權向用水者協會和村集體進行移交。建立了運行管護和維修養護制度,以保障項目的長期有效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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