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興安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全面啟動
近日,興安盟行署以興署發【2012】54號印發了“興安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興安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方案的通知”,標志著興安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工作全面啟動。
義務教育、公共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分別在2009年和2010年實施,這次對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改革,是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的意見》(內政發【2011】125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興安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方案的批復》(內人社發【2012】131號)文件要求進行。
對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改革的基本原則是:一是堅持按勞分配、優績優酬,建立和完善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系的分配激勵機制,進一步搞活事業單位內部分配;二是堅持分級分類管理,完善工資分級管理體制,明確地方和部門的工資管理職責;三是堅持統籌兼顧,促進形成不同地區、不同單位、不同人員之間合理的工資分配關系;四是堅持實施績效工資與清理津貼補貼相結合,規范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嚴肅收入分配紀律。
對事業單位實行績效工資改革主要是對經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事業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同時結合規范津貼補貼發放進行,時間要求是在2012年底前將績效工資規范實施到位。
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基礎性績效工資,占績效工資總量的60%,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物價消費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一般按月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占績效工資總量的40%,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由單位根據績效考核結果適當拉開檔次發放。
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改革,是在盟委行署統一領導下,各級紀檢監察、組織、人社、財政、審計以及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各負其責,建立健全有效的落實和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妥善處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績效工資平穩實施。推行績效工資改革對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推動社會事業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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