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陽市建立本級財政國庫資金應急撥款制度
襄陽市新出臺《市本級財政國庫資金撥付審核工作規程》,規范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支付和使用效率。
一是明確應急撥款制度范圍。按照《襄陽市本級財政國庫資金撥付審核工作規程》(襄財辦發〔2012〕8號)規定,本級財政國庫資金的各類支付業務,應由局分管領導、科(室)負責人、經辦人三方簽字。為方便預算單位撥款,提高財政資金撥付效率,對因局分管領導或科(室)負責人在外暫時不能簽字,而預算單位前來撥款的,財政國庫資金撥付啟動應急撥款流程。
二是規范應急撥款制度流程。對于預算單位急需辦理財政資金撥款,因局分管領導和科(室)負責人在外暫時不能簽批的,經向局分管領導和科(室)負責人電話匯報同意后,啟動應急撥款。將由科(室)負責人、經辦人兩方簽字的撥款通知單(或直接支付申請書)交國庫科(國庫收付局),辦理資金撥付。凡實行應急撥款的資金支付業務,均實行事后補簽備查制度。各業務科經辦人員在辦理應急撥款時,須在國庫科(國庫收付局)應急撥款補簽備查表上簽字后,國庫科(國庫收付局)方可辦理應急撥款業務。
三是實行應急撥款責任追究制度。對于預算單位辦理財政資金撥款,且符合啟動應急撥款流程條件,因業務科(室)不申請啟動應急撥款流程,造成財政資金不能及時撥付,影響財政工作效能的;對已實行應急撥款業務流程的支付業務,原則上資金撥付后三個工作日內,由國庫科(國庫收付局)負責督促業務科(室)經辦人員按照《市本級財政國庫資金審批撥付工作規程》(襄財辦發〔2012〕8號)的相關要求辦理補簽手續,業務科(室)逾期不辦補簽手續或補簽手續不全,給財政資金撥付造成安全隱患的,由局效能辦根據《市財政局效能建設考核辦法(暫行)》(襄財辦發〔2012〕10號)和《市財政局內控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辦法(試行)》(襄財辦發〔2012〕10號),給予相關業務科(室)及責任人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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