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土地儲備資金管理辦法出臺
為規范廣西自治區本級土地儲備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廣西實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會同國土廳聯合草擬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土地儲備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經自治區政府審定后已印發。《管理辦法》從土地儲備資金來源、土地儲備資金使用范圍、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決算管理、監督檢查等方面對自治區本級土地儲備工作進行規范。
一、自治區本級土地儲備資金來源。包括七個方面:(1)自治區財政廳注入廣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金;(2)自治區財政從已供應的儲備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的資金;(3)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廣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的自治區直屬國有企業改制后的國有資本金(股本金)所獲得的收益;(4)自治區土地儲備機構及廣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借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5)采用土地債券等方式籌集的土地收儲和土地開發資金;(6)上述資金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利息收入;(7)經自治區財政廳批準可用于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
二、土地儲備資金使用范圍。包括五個方面:(1)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或置換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征地補償費用;(2)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或置換土地后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費用;(3)儲備用地供應的前期費用;(4)上述資金在使用過程中需要支付的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利息支出;(5)經自治區財政廳批準的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費用。
三、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決算管理。供應自治區本級儲備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讓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每年年度終了,自治區土地儲備機構要按照自治區財政廳有關規定報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并詳細提供宗地支出情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審核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審核。
四、監督檢查。自治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審計廳應加強對土地儲備資金使用情況、土地儲備開發成本的開支情況、自治區土地儲備機構財務狀況等定期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土地儲備資金安全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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