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7月1日起提高城鄉低保標準
近日,省財政廳、民政廳聯合印發《關于提高2012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蘇財社[2012]87號),決定從2012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要求城市以省轄市為單位,保障標準不低于當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保障標準增長幅度應不低于當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長幅度;農村以縣(市、區)為單位,保障標準不低于當地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0%,保障標準增長幅度應不低于當地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增長幅度,并與新一輪扶貧工程相銜接,最低標準不得低于每人每月240元。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碧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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