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立完善生態補償機制
為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維護生態安全,建立完善生態補償機制,近日,廣東省出臺《廣東省生態保護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從2012年起,省財政每年安排生態保護補償轉移支付資金,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的縣(市)給予補償和激勵,主要用于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保障改善民生、維持基層政權運轉和社會穩定。
根據《辦法》,列入補償范圍的縣(市)須同時滿足三項條件:一是廣東省主體功能區規劃中的生態發展區域;二是屬于國家級和省級重點生態功能區(簡稱生態區);三是位于廣東省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建制縣(市)。按照生態保護等級,列入補償范圍的縣(市)分為兩類,第一類為國家級生態區,即屬于國家級重點生態功能區范圍的縣(市);第二類為省級生態區,即屬于省級生態功能區范圍的縣(市)。
生態保護補償轉移支付資金分為基礎性補償和激勵性補償兩部分(各占50%)。其中:
基礎性補償部分根據縣市的基本財力保障需求輔以調整系數按不同類別計算確定。調整系數按照人均財力因素、基本運轉因素兩項指標加權匯總得出,對人均財力水平較低的地區和對作為縣級建制公共支出成本較高(即基本運轉支出占一般預算支出比重較高)的地區給予適當傾斜。同時,為體現不同類別的縣(市)承擔生態保護責任的差異,相應給予不同的類別系數,第一類縣(市)類別系數為1.3,第二類縣(市)類別系數為1.0,對承擔特殊生態保護責任的縣(市),通過提高補償系數給予更大幅度的傾斜支持: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面積占國土面積比例8%以上的縣(市)或經省政府批準的水源保護區面積占國土面積比例5%以上的縣(市),類別系數分別增加.02(不重復疊加)。
激勵性補償部分根據基礎性補償和縣(市)的生態指標考核情況計算確定。生態保護指標綜合增長率根據15項客觀反映地區生態保護和改善情況的生態保護指標加權計算確定。生態保護指標綜合增長率大于0的,增長率越高,獲得激勵性補償越多;反之,則越少。生態保護指標綜合增長率等于或小于0的,如不低于2009年基期年水平,不享受激勵性補償,但不扣減基礎性補償;如低于2009年基期年水平,每低于1個百分點相應扣減當年基礎性補償資金1%。
《辦法》還明確市縣政府是地方生態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必須加大生態環保投入力度,提高生態區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各地級以上市要根據本地生態環境保護特點,研究制定所轄地區的生態補償辦法,按規定及時足額向所轄縣(市)分配省級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并加強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部門建立并完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績效評價體系,定期對生態保護補償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考核評估,作為下一年度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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