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梅州市開征價格調節基金穩定物價
為規范廣東梅州市價格調節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充分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保持市場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日前,市政府印發《梅州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決定從2011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開征價格調節基金。該市價格調節基金交由地稅部門代征,實行與稅同征同管。根據文件規定,該市開征的價格調節基金,主要對該市范圍內的發電、建筑安裝、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房地產開發、礦產資源開采、水泥生產、民爆產品銷售、酒類生產、土地交易、事業單位經營服務性收費等實行按季征收。價格調節基金收入全額納入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通知規定了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原則。價格調節基金遵循“以收定支、?顚S”的原則,按照“量入為出、統籌規劃、注重效益”編制支出預算,年末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通知明確指出,價格調節基金適用以下七種情形:1、對因執行政府依法采取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而造成虧損或重大經濟損失的生產者、經營者給予適當補償;2、當糧油副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發生異常波動時,給予相關商品生產者、經營者適當價格補貼、貸款貼息等;3、對因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上漲或者政府提價而影響基本生活的低收入困難群體給予臨時價格補貼;4、對因遭受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嚴重影響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產者、經營者,給予臨時補貼;5、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對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儲備和生產基地建設,給予補貼、補助或者貸款貼息;6、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相關業務支出;7、市人民政府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批準適用的其他情形。
該市開征價格調節基金后,將有效提高政府對市場價格的經濟調控能力,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調壓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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