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四會市多措并舉加強對會計代理記賬機構的監督管理
為促進會計事業的健康發展,規范代理記賬業務,結合《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廣東四會市多措并舉加強對代理記賬機構的監督管理:
一是全面掌握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基本狀況。
要求代理記賬機構每年于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財政部門)報送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營業執照、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專職及兼職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等材料,建立基本檔案,為加強監督管理打下基礎。
二是貫徹落實《會計法》及《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代理記賬業務。
要求各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要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自覺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各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要嚴格保密;對委托人示意其做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堅決予以拒絕。
三是加強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各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要予以解釋;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方可報送。對從事代理記賬的會計業務和對外提供項目等情況,要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自查和整改,進一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四是對代理記賬機構實施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對檢查不符合規定需要整改的作出“限期整改”并于整改結束后進行復查,凡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整改,或雖進行整改但仍未達到財政部《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要求的,按規定撤回《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同時建議工商部門變更其營業范圍或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代理記賬機構采取欺騙手段獲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將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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