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報送財務會計報表通知
關于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通知
滬財會〔2011〕9號
各預算主管部門,各區縣財政局,市財政監督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財政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有效規范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強化部門預算基礎管理,將預算編制與預算執行、結余結轉資金管理、單位資產管理有機結合,深入推進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不斷提高財政管理效能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市財政局建立市級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表報送制度。凡納入部門預算編報范圍的市級預算主管部門和市級事業單位,均應根據本通知規定的時間和內容,向市財政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具體規定如下:
一、自2011年起,市級事業單位應于季度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向預算主管部門上報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編制的季度財務會計報表。預算主管部門匯總后,應連同各單位分戶財務會計報表,于季度終了后15個工作日內報送市財政局。
二、自2011年起,年度終了后,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尚未實行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市級事業單位,應隨部門決算報表一并向預算主管部門上報財務會計報表,預算主管部門應隨部門決算報表一并向市財政局上報匯總會計報表及分戶財務會計報表;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已經實行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市級事業單位,應在審計報告簽發日后10個工作日內,按上述渠道報送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市級事業單位2010年的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按本條規定報送。
三、自2012年起,市級事業單位應于月度終了后3個工作日內,向預算主管部門上報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編制的月度財務會計報表。預算主管部門匯總后,應連同各單位分戶財務會計報表,于月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報送市財政局。
四、各單位上報的財務會計報表和匯總會計報表,必須經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審閱簽章并加蓋公章。
五、執行《醫院會計制度》、《測繪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中小學校會計制度》和《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各類事業單位,均應按照上述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六、市財政局將考核各預算主管部門和各市級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并將考核情況與部門預算管理、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等項工作緊密結合。
七、市財政局將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快建立市級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表數據庫,大力推進財務會計報表遠程報送。
八、各區縣可參照本通知的原則規定,制定實施適合本區縣實際情況的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表報送辦法。
上海市財政局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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