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會計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價格法》、《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196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應于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委托人及其服務收費行為。
第三條 我省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分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省內提供審計服務和其他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收取服務費;在省外提供審計服務和其他服務,可按照本辦法或當地有關規定收取服務費,具體由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我省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在省外設立的分所,應當執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費規定。外省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分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我省境內提供審計服務和其他服務,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收取服務費。
第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和委托人付費的原則。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利用收費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會計師事務所提供下列審計服務的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二)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三)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服務,出具有關報告;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服務。
會計師事務所按照自愿有償原則提供會計咨詢、會計服務等其他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審計服務可實行計件收費、計時收費或計件與計時收費相結合的方式。
第七條 實行計件收費的審計服務,以注冊資本或資產總額為計費依據,采取差額定率累進計算的辦法收取服務費。即按注冊資本或資產總額劃分收費檔次,分檔計算收費額,各檔收費額相加為收費總額。
第八條 實行計時收費的審計服務,按照提供服務所需工作人日數和每個工作人日收費標準收取服務費用。工作人日數根據審計服務的性質、風險大小、繁簡程度等確定;每個工作人日收費標準根據執業人員專業技能水平、審計工作的服務質量等分別確定。
計時收費時間是指會計師事務所承辦委托業務的有效工作時間,主要包括:注冊會計師等專業人員與委托方銜接溝通、了解業務種類及風險、簽訂業務約定書、編制工作計劃、實施必要的執業程序(包括市場調查、詢證、現場勘查、資產清查、重要資產技術鑒定等程序)、形成工作底稿、整理資料、出具報告等實際工作時間。接受異地委托在途時間可減半計入工作時間。
第九條 審計服務采取招(投)標方式取得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在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合理確定投標報價。對投標報價突破政府指導價的,應由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其服務收費資質及報價依據、理由等有關情況。
第十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由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以社會平均成本、法定稅金和合理利潤為基礎,依據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及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狀況等確定(見附件表)。 未經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批準,任何單位或部門不得擅自制定或減免收費,也不得采取下發文件等方式強制會計師事務所降低收費標準承接業務。
第十一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服務收費,由會計師事務所根據服務成本和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自主制定不同服務的收費標準范圍,具體收費標準由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確定收費標準時,應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業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會計師事務所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會計師事務所的社會信譽等。
第十二條 堅持委托人自愿選擇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服務的原則。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行政審批等權力,強制或變相強制相關單位接受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服務并收費。
第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服務收費合同(協議)或者在委托合同(協議)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協議)或收費條款應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采用計時收費的,還應載明計費的工作人日數及每人日收費標準等內容。
第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協議)后,委托關系終止的,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按照《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為委托人提供服務,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履行必要的執業程序,確保服務質量。
第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務費,應當出具合法票據,注冊會計師個人不得私自收費。
第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按照服務協議出具客觀真實的報告,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服務費;委托人亦不得以高付費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真實報告。對以高收費、多付費索取或出具不真實報告的,應當依據《注冊會計師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之間發生收費糾紛,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制度。實施收費前,應到當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湖南省服務價格登記證》,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服務承諾等內容,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亮證收費,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誠信機制,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監管,對降低服務質量收費、少服務多收費或不服務也收費,以及壓價惡性競爭、價格歧視等行為要及時查處;財政部門應切實加強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資格和行業服務質量監管,對不具備會計師事務所服務資質從業或不執行會計師事務所行業規范,甚至出具虛假報告的行為要嚴厲打擊。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溝通聯系,發現、查處的問題,及時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并載入服務收費誠信檔案。
第二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
(一)未按規定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的;
(二)低于政府指導價下浮幅度收費進行不正當價格競爭的;
(三)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范圍的審計服務收費標準的;
(四)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亂收費的;
(五)不按照規定提供審計等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六)未辦理服務價格登記證或不按時參加服務價格登記證年度檢審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向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舉報、投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執行。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執業收費管理辦法(試行)湖南省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執業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湘價服〔2003〕179號)中有關會計師事務所收費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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