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落實財稅政策 促進穩定就業
為了適應當前就業工作面臨的新形勢和新要求,積極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進一步擴大就業,特別是推動以創業帶動就業,國家近日出臺了新的支持和促進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新出臺《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以上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是指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政策規定,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以上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是指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新的促進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將享受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范圍擴大到了大學生就業群體,其審批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下一步,省財政將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研究確定我省工作方案,細化政策規定,完善操作辦法,推進新的促進就業稅收政策的落實工作。同時,還將采取多種宣傳方式加強宣傳,大力宣傳黨和政府的決策部署,宣傳促進就業稅收扶持政策的主要內容、享受的條件、程序和辦法,并密切跟蹤政策執行情況,及時了解和解決促進就業扶持政策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對稅收政策落實情況進行調查摸底,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全面促進社會就業,努力為青海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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