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資產評估收費自律管理暫行辦法
關于對《四川省資產評估收費自律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的通知
各資產評估機構: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09〕2914號)和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財政廳《貫徹落實的通知>的通知》(川發改物價〔2010〕688號)的規定,為加強我省資產評估業務收費管理,規范我省資產評估行業收費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我會草擬了《四川省資產評估收費自律管理暫行辦法》,現向各資產評估機構廣泛征求意見。請將意見于10月10日前報送我會業務監管部。
聯系電話:028-86756219、86756829
聯系人:王家治、葉茂
電子郵箱:scpx_ywjg@163.com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
四川省資產評估收費自律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資產評估業務收費管理,規范我省資產評估行業收費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對四川省資產評估協會(以下簡稱“省評協”)的團體會員具有約束力。
第三條 凡屬省評協的團體會員在省內提供資產評估服務的,均應嚴格遵守《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09〕2914號)和《四川省法定資產評估服務收費標準》(川發改物價〔2010〕688號);在省外提供資產評估服務的,可執行我省的收費規定,也可執行提供資產評估服務所在地的收費規定。
第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制度,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評估項目、收費標準等信息,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在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時,應與委托方簽訂《業務約定書》,明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等收費條款。
第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可采用計件或計時方式收費。采用計時方式收費時,評估機構應當以評估計劃為基礎,制定詳細的收費預算表,并裝入該項目的工作底稿,作為今后檢查的依據。
第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在承攬和執行法定資產評估業務時,應在四川省法定資產評估服務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收費標準》”)規定的上下浮動范圍內報價和收費。凡報價或收費低于《收費標準》規定的最低下浮范圍的為惡性降價競爭行為。
第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在參加投標、比選時,須在投標、比選文件中附送本辦法。凡是招標單位招標、比選文件中要求資產評估機構報價低于《收費標準》規定的最低下浮范圍的,省評協將不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各資產評估機構應拒絕投標。對惡意降價中標、中選的情況,資產評估機構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省評協舉報。省評協將對中標、中選的資產評估機構和項目進行追蹤檢查、重點監管。
第九條 對惡意降價競爭行為,一經查實,將作為不良記錄記入會員誠信檔案,并提請省評協懲戒委員會根據行業自律懲戒的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自律懲戒:
1、報價和收費在《收費標準》70%(含)-80%(不含)之間的,給予警告并限期整改;
2、報價和收費在《收費標準》50%(含)-70%(不含)之間的,給予行業內通報批評;
3、報價和收費在《收費標準》50%(不含)以下的,給予公開譴責。
第十條 對于不按標準報價和收費,情節嚴重的,將移送行業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 涉及國家扶持項目,有關部門要求低于《收費標準》最低下浮范圍收費的,資產評估機構應向省評協提出書面申請,省評協在報請行業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酌情降低收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 月 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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