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22日發布2013年第13號公告稱,終裁決定自2013年3月23日起,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公告稱,經調查,商務部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存在傾銷,中國國內間苯二酚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經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3年3月23日起,對上述產品征收反傾銷稅。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產品時,應依據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稅率繳納反傾銷稅。
應國內產業的申請,商務部于2012年3月23日對上述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并于2012年11月23日初裁決定對上述產品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A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