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在2013年全國“兩會”期間又一次被提起。
3月2日,北京師范大學中國收入分配研究院發布報告,稱中國已基本具備征收遺產稅的條件,并建議將500萬元作為遺產稅起征點。
隨后,在網絡上的一項針對性調查顯示,超過70%的投票人認為應該開征遺產稅。
遺產稅(贈與稅)迄今已在100多個國家和地區開征,具備明顯的“劫富濟貧”的性質,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上一代人的財富差距在下一代人身上延續,有利于社會公平目標的實現。1950年中國政府首批設立的14個稅種中也有遺產稅,但至今未開征過,也就漸漸從人們視野中消失。
“十一五”期間,隨著收入分配和貧富差距的拉大越發明顯,遺產稅再次被輿論提起。
本報記者獲悉,2010年5月,中央收入分配改革調研組調研時,江蘇方面在會上曾分析認為,當下貧富差距越來越明顯,而缺乏累進性的財產財富稅收制度直接導致了收入分配差距擴大,并建議中央政府“調節收入分配,可以適時研究開征遺產稅”。
不過,有江蘇財稅部門負責人在本次全國“兩會”期間向記者透露,“中央對地方的建議并未有回復。”
事實上,要形成完整的收入調節稅收體系,縮小收入分配差距,開征財產財富稅必不可少。“有關遺產稅的話題一直在討論和研究,目前尚未接到過上級針對性的指示,只有學會協會等涉及過理論研究。”東部某省地稅局的一位負責人向本報記者表示,“財產財富稅制的完善程度和具體稅種的累進與累退詳細制度設計,取決于中央政府對社會形勢的判斷。”上述負責人表示,遺產稅的主要功能應該是調節。
不過,為應對當下國際經濟下滑,也有國家著手準備取消遺產稅。征與不征,是為一個考量。
貧富差距求解
財產財富稅制主要包括房產、物業等不動產稅、遺產稅和贈與稅以及其他各種類型的財產稅。
當下,中國財產財富稅制的不完善和嚴重的累退性質加劇了收入分配差距的快速擴大。贊成開征遺產稅的人士認為,從目前我國的分配秩序看,一大部分的收入分配是以隱性的方式進行的,正是這部分收入形成了貧富懸殊的主要根源,而遺產稅可在一定程度上彌補這一不足,提高稅收調節分配的力度。
首當其沖的是房產稅,這被認為是在國民收入二次分配領域制造貧富分化的關鍵和根本。
現行房產稅采用房產租金收入和房產原值減按一定比例扣除的從租計征和從價計征兩種辦法征稅,稅率分別為12%和1.2%。但是,由于中國房地產市場房產投資價格收益已經遠遠高于租金收益,繼續維持以租金收益為房產稅計稅依據而不是全部以市場評估價值為基礎確立計稅依據,已造成房地產稅收的大量流失。
而對非營業用房產免稅建立在個人基礎上而非家庭基礎上,富人家庭擁有多套非營業用房產,且這些房產多分布在其未成年子女或者18歲以下子女名下。由于我國缺乏贈與稅的配合,對這些非營業用房產免稅,造成對中低收入家庭未成年子女或者18歲以下子女的稅收政策歧視,更加導致這部分人在市場經濟中的起點不公平。
此外,對享受免稅照顧的非營業用房產的數量及次數沒有限制,導致了在同一地區或者在不同地區同時擁
有多套房產的富人階層多次享受免征房產稅優惠,從而對廣大中低收入家庭造成不公。
“按營業用與非營業用來劃分是否享受房產稅免稅,而沒有非常明確地將房產稅免稅界定為普通居住用住房,導致高檔住宅、別墅等高檔居住用房享受房產稅免稅,違背了稅收量能負擔原則,加速了社會財富分化。”
因此,逐步完善針對高收入人群的遺產稅和贈與稅制度,可以減少不勞而獲者調節個體財富存量,從而相對降低當前消費價格,鼓勵消費減持儲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