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網站21日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航空運輸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稱,航空運輸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總分機構發生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分支機構發生已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款后,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暫行辦法》規定,航空運輸企業總機構匯總的應征增值稅銷售額由總機構及試點地區分支機構的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和非試點地區分支機構的銷售額兩部分組成。匯總稅額均應發生在《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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