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對《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關于加強和改進大型體育場館運營管理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的意見》中的涉稅問題,提出了政策建議。
一是為避免與提供相同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其他經營體育場館的納稅人之間稅負不公,影響行業間公平競爭,不宜單獨給予大型體育場館的單位和個人營業稅減免優惠。
二是如果給予體育場館建設用設備和體育器材進口免稅政策,會形成國產設備和進口設備在稅收上的不公平,沖擊國內相關行業的健康發展,不宜給予進口稅收優惠政策。
三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已將企業在年度利潤總額內,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允許稅前扣除的比例,從老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的3%提高到12%,有力地鼓勵社會力量投身體育事業。另外,新所得稅法的一大亮點是將過去對“困難企業(單位)”的減免,調整為對國家鼓勵的“項目(產業)”優惠,更好地體現了國家運用稅收杠桿調節經濟的作用。由此,應按照新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是我國稅收制度已將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免權限授權給省區市人民政府,在當前國務院明確提出要加強土地稅收管理,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形勢下,不宜再一刀切地出臺新的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免稅政策。對于因臨時性困難而確實無法繳納稅款的大型體育場館,可按照現行規定向地方提出減免稅申請,由地方政府酌情定期免稅或減稅。
2012年9月,稅務總局參加了體育總局組織的大型體育場館運營管理的專題調研工作。通過調研,進一步了解了大型體育場館運營中存在的問題,也提出了相關建議。包括通過改革解決當前體制中存在的問題;通過改革改制解決當前大型體育場館運行機制問題;堅持市場為主、補貼為輔的方針,促使大型體育場館良性運行;落實現行稅收政策解決當務之急。
建議下一步研究將體育體制改革納入到文化體制改革的范疇,并統籌研究相應的稅收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