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就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做出規定。
文件規定,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該規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按上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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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就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做出規定。
文件規定,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該規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按上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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