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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1月14日稱,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進口葡萄酒的單位和個人,為葡萄酒消費稅納稅人。
葡萄酒消費稅適用《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酒及酒精”稅目下設的“其他酒”子目。
因此,企業進口葡萄酒需要繳納消費稅,其屬于“酒及酒精”稅目下設的“其他酒”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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