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近日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款,再度引起財稅領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修訂進展的關注。記者就稅收征管法修訂的若干問題采訪了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劉劍文說,此次國務院修改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款,主要目的在于使其與行政強制法的相關內容更好地銜接和保持一致,但各界更應關注立法機關下一步對稅收征管法的全面修訂。他表示,稅收征管法修訂將可能被列為下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類立法項目,也就是說,稅收征管法修正案草案有望明年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劉劍文表示,距離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次修訂稅收征管法已過去了十余年時間,近年來財稅領域,特別是稅務系統內的工作人員,非常關注稅收征管法修訂工作的推進情況。作為稅收征管法修訂案草案的主要起草部門,國家稅務總局已于2008年正式啟動了稅收征管法的修訂工作,至今已多次邀請專家學者參與對稅收征管法修訂的評估和論證,稅收征管法修改稿也二十易其稿,并先后多次就修改稿內容征求各地稅務機關的意見。稅收征管法的修訂工作一直在穩步推進中。
“稅收征管法已到了必須修改的時候。”劉劍文從五個方面解釋了修訂稅收征管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第一,修訂稅收征管法是適應新情況、新問題的需要。近年來,我國的經濟領域出現了很多新的現象、活動和組織。比如我國資本市場近年大量涌現的企業重組、并購,以及“大小非解禁”等涉及的稅收問題,都需要在稅收征管法的修訂中有所體現和解決。此外,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程度的日益加深,國際經貿活動發展速度迅猛,我國已由一個單純的技術、資金引進國,成長為一個同時向國際輸出資本與技術的國家,因此,我國對外稅收協定的價值取向較過去有所變化,這也需要通過修訂稅收征管法加以明確。可以說,修訂稅收征管法,是當前維護我國稅收主權,保護我國稅收權益的現實需要。
第二,修訂稅收征管法是順應稅制改革變化的需要。近年來,我國的稅收實體法經歷了多次改革,個人所得稅法多次修訂,企業所得稅法和車船稅法出臺并實施,以及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條例修訂等,稅收征管法并沒能跟得上這些稅收實體法的改革步伐,難以適應其新的需要,目前這類問題十分突出。如涉及境外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的稅收征管問題,在現行的稅收征管法中就找不到法律依據。
第三,修訂稅收征管法是協調其他法律法規變化的需要。近年來,與稅收征管法相關的其他法律制度陸續出臺和修訂,如刑法將偷稅罪改為逃稅罪并取消最高可以判處死刑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此外,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強制法也在2001年稅收征管法修訂后出臺并實施,如何使稅收征管法與這些法律法規更好地銜接和協調,將是下一步修訂稅收征管法重點考慮的問題。盡管國務院有權修改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但如果不從根本上修訂其上位法,也就是稅收征管法,那么這種對細則的修改空間將十分有限,修改的效果也不理想。
第四,修訂稅收征管法是適應征管改革的需要。近年來,稅務機關在一定程度上改革和探索了稅收征管模式,比如部分地區試行稅源專業化管理改革,以及在征管中廣泛采取納稅評估手段等,這些改革迫切需要法律依據的支撐。因此,必須通過修訂稅收征管法將這些征管模式和制度加以法制化。
第五,修訂稅收征管法是保護納稅人權益的需要。近年來,隨著納稅人權利意識的不斷提高,保護納稅人權益已成為各級稅務機關工作領域中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構建征納雙方平等的法律關系保護納稅人權益,應是修訂稅收征管法遵循的一條主線。
劉劍文同時指出,盡管目前修訂稅收征管法的條件已經成熟,但專家在稅收征管法的修訂步驟方面還存在不同認識。有人認為這次修改應是一次全方位的“大改”,也有人認為應分兩步走,先通過“小改”解決一些當前比較緊迫的問題,下一步再按程序全面修訂。
“我認為還是應該考慮較大幅度地修改稅收征管法,畢竟修訂法律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如果先是"小改",許多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就無法解決,而下一次修法又可能遙遙無期。”劉劍文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