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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6月27日發布公告,決定自6月28日起,繼續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征收3.8%至71.5%的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公告稱,商務部于2006年6月26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上述國家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在措施到期后,商務部決定對進口環氧氯丙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上述國家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對中國的傾銷有可能繼續發生,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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