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國稅總局6月14日發布通知,對于多個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予以明確,其中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通知明確,對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此外,對于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
該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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