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印發《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對農林剩余物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進行了調整完善,并增加部分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據了解,國務院已授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今后形勢的變化,適時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進行調整和完善。
據悉,此次印發的通知,根據優惠幅度的不同分為5條政策。第一,對銷售自產的以建(構)筑廢物、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稅。第二,對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征增值稅。第三,對銷售利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生產的電力或熱力等7種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第四,對銷售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農作物秸稈3類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的木(竹、秸稈)纖維板、木(竹、秸稈)刨花板,細木工板、活性炭、栲膠、水解酒精、炭棒以及以沙柳為原料生產的箱板紙等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80%的政策。第五,對銷售以蔗渣為原料生產的蔗渣漿、蔗渣刨花板及各類紙制品等8種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通知還明確了“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秸稈”、“蔗渣”、“煙塵灰”、“濕法泥”、“熔煉渣”等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概念,同時對綜合利用資源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一般納稅人同時生產增值稅應稅產品和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產品時劃分進項稅額的方法,以及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所應符合的條件等進行了明確。
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應采取嚴密措施加強對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企業的動態監管,不定期對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納稅申報情況和退稅申報情況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凡經核實納稅人有弄虛作假騙取享受增值稅政策的,稅務機關追繳其此前騙取的退稅稅款,并自納稅人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增值稅政策的資格,且納稅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在政策執行日期方面,通知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和第五條其他款項規定的政策自2011年8月1日起執行。納稅人銷售(提供)規定的免稅產品(勞務),如果已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申請辦理免稅。凡專用發票無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規定征收增值稅,不予免稅。
記者獲悉,此次兩部門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加以調整和完善,旨在進一步深入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基本國策,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加快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此前,兩部門曾經就不同種類的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出臺過相應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但其中某些政策已經執行到期。此次兩部門再次印發通知,對原有政策加以整合,并將近年來新出現的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納入政策適用的范圍,同時取消了政策的執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