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聯合下發《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可接續。
《通知》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其失業前失業保險參保地的職工醫保,由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繳費手續;其繳費基數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70%確定,繳費費率統一按照8%確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從2011年7月起,由其發放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剩余期限,為其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繳費手續。
《通知》明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與其失業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當月起按規定享受相應的住院和門診醫療保險待遇,并且不再享受原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門診和住院醫療補助金待遇。
《通知》要求,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入轉出戶籍所在地的,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同轉移,執行轉入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轉出地標準一次性劃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另外,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在本省范圍內跨統籌市州轉遷戶籍關系的,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同轉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不劃撥。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統一統籌市州的,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失業保險關系同時轉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不劃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