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文件,調整營業稅起征點。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要求,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1993年12月13日)
第八條納稅人營業額未達到財政部規定的營業稅起征點的,免征營業稅。
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財法字[1993]40號)
第二十七條條例第八條所稱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200-800元;
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50元。
納稅人營業額達到起征點的,應按營業額全額計算應納稅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方適用的起征點,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
六、提高營業稅和增值稅的起征點。
提高營業稅的起征點:將按期納稅的起征點幅度由現行月銷售額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將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由現行每次(日)營業額50元提高到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2008年11月10日)
第十條納稅人營業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營業稅起征點的,免征營業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2008年12月15日)
第二十三條條例第十條所稱營業稅起征點,是指納稅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征點。
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2011年10月28日)
二、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20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
本決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營業稅調整一覽表
項目 | 1994年1月1日 | 2003年1月1日 | 2009年1月1日 | 2011年11月1日 |
按期納稅的 | 200-800元 | 1000-5000元 | 1000-5000元 | 5000-20000元 |
按次納稅的 | 50元 | 100元 | 100元 | 300-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