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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24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明確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根據通知,經國務院批準,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通知規定,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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