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婚姻法新司法解釋正帶來一系列的衍生問題以及應對。8月23日,南京市地稅部門開始對婚前房屋產權證加名征收3%契稅,稅基以添加人實際占用房屋產權比例為稅基。
坦率地說,夫妻雙方婚前財產歸原所有人之規定,意味著若另一方要求在婚前房屋產權證上加名,那么法律上可視同是部分財產的贈予或轉讓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需繳契稅,因此婚前財產所有人變更需繳稅于法有據;當然,根據2009年5月25日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出臺的《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稅問題通知》,房屋產權無償贈予配偶和父母等無需繳納20%的個稅(被稱為房產贈與稅)。
婚姻法新解釋引發了兩個不同層面的婚前財產所有權變更行為:夫妻中的一方為分享另一方的婚前財產所有權而要求變更,以及夫妻中的另一方所要求的婚前財產所有權變更,引發擁有婚前財產所有權一方的父母也要求在產權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婚前財產大都是來自于父母,但為規避契稅等而直接在產權證上寫成子女名字)。
如此一來,對婚前財產所有權變更征收契稅,只是“新解釋”對家庭財產糾紛的第一波,未來可能還將產生更為復雜的沖擊效應遺產與贈與稅和新的契稅等。可以預見,未來中國開征遺產與贈與稅只是個時間問題。因此,若婚前財產的產權所有人既有夫妻雙方名字又有一方父母名字,那么將使一個在經濟屬性上無法分割的財產,在法律上出現了產權混沌,喪失了其專屬性,婚前房屋或將變成地道的不同家庭的共有產權。這意味著婚前房屋產權無需真正的市場交易就事實上參與了影子市場交易,從而使未來無償贈予、遺產繼承等都將產生一系列稅費,無端增加了不必要的財產交易的稅費成本。除當前令人們不解的加名征收契稅外,一旦遺產與贈與稅開征,父母擁有部分產權的婚前房屋不論是以遺產繼承還是財產贈予形式變更所有權屬,受贈人都要按受贈部分繳納遺產與贈與稅和新契稅;而至于父母贈給的是其子女還是子女構建的家庭等問題,則還將引發更為復雜的財產確權和稅收效應。當然,更確切地說,這更像是對家庭財產進行資產證券化所引發的新增稅負效應。
因此,婚姻法新解釋,其旨在明確夫妻產權,并力圖使婚姻回歸為單純的情感結合體即贊成者所說的阻止女人嫁給金錢而非愛情,但即便婚前財產未引發產權變更,若夫妻雙方棲身的房屋在法律上屬于一方獨有財產,那么在棲身房屋上無產權的一方自然就具有了明顯的依附而非對等關系,由此,也將引發擁有婚前財產一方是否要為另一方支付財產維護費等問題,離婚率和對未成年子女的贍養環境等都將隨之突出。
嚴格而言,財產說白了是一個人、家庭或企業有多大行為自由度的代名詞。作為社會基礎細胞的家庭本質上屬于財產情感共同體,維系家庭穩定的基礎不僅是愛情,還包括財產的家庭共有性。婚前財產可作為新建家庭的初創條件,婚前有房屋意味著是婚后夫妻雙方在經營家庭上擁有較寬松的財產和經濟自由度。這也是中國通過長期的社會實踐所形成的社會非正式規范,且這個基于家庭的社會非正式規范,已被證明是維系家庭乃至社會穩定的基礎性支撐,一旦對婚前財產的規定與社會非正式規范發生沖突,表面看是確定財產權的市場行為,實際上卻會產生一系列隨后的問題。
可見,房產確權還將面臨一系列問題沖擊波。制度設計在一開始就應該想到相關制度設計可能帶來的一些影響與衍生問題,并在最初的制度設計中加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