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6月17日發布2011年第32號公告,終裁決定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法國的進口水合肼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公告稱,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法國的進口水合肼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再度發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自2011年6月17日起,繼續按照商務部2005年第36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繼續按照商務部2006年第94號公告的內容執行價格承諾,實施期限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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