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期發布了《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對相關舊法規進行了清理,明確了新的規定,簡化了辦稅程序,減輕了納稅負擔,為避免納稅人多頭報送資料提供了制度保障。《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在其施行前發生并已作稅務處理的事項,不再追溯調整。
《公告》明確了關于到期應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關于擔保費稅務處理、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征稅等六個方面的問題。
關于到期應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問題,《公告》明確,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負擔、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如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取得的上述所得與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按照1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由境內企業在支付或到期應支付上述所得時代扣代繳。對于到期應支付而未支付,但已計入支付方成本、費用的上述所得扣繳稅款的處理,明確了對于到期應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款項,不是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而是計入相應資產原價或籌辦費扣繳稅款的處理,以及提前支付所得款項扣繳稅款的處理。
此外,對擔保費的稅務處理問題,《公告》明確了適用費用的范圍及適用與利息所得相同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對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征稅問題,明確了納稅義務、扣繳義務和應納稅所得額;對融資租賃和出租不動產的租金所得稅務處理問題,明確了融資租賃所得的性質、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扣繳義務,以及非居民企業取得出租不動產租金所得的適用稅率等問題;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扣繳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明確了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非居民企業分配股息、紅利所得履行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義務的時點。《公告》還明確了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收入的實現時間,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股權規定中的相關問題,在公開的證券市場上買入并賣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票的范圍以及簡化程序要求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