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發布《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通過建立評價財務指標體系,對金融企業盈利能力、資產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判。評價結果將作為確定金融企業負責人薪酬的重要依據,并將以適當形式公開。
據稱該績效評價將通過建立評價財務指標體系,對金融企業一個會計年度的盈利能力、資產質量、償付能力以及經營增長狀況等進行綜合評判。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標準值根據金融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數據,運用數理統計方法,分年度、分行業統一測算并公布。根據金融企業的實際情況,《辦法》劃分為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和其他金融業4大類金融企業進行績效評價。
《辦法》規定,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指標具體包括盈利能力指標、經營增長指標、資產質量指標和償付能力指標4大類21個單項指標。各單項指標計分加權形成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綜合指標得分。
財政部根據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基礎數據,分行業統一測算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標準值。金融企業經營多種業務的,以其主營業務為基礎,確定評價指標適用的行業。其中,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適用證券業標準值。
《辦法》規定,金融企業發放較多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提供較多農業保險的,給予適當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金融企業社會貢獻。金融企業發生屬于當期責任的重大資產損失事項、重大違規違紀案件,或發生造成重大不利社會影響的事件,根據相關部門的處理處罰情況扣分。同時,金融企業不按照規定提供財務會計信息,或提供虛假財務會計信息,根據相關部門的處理處罰情況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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