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消費者陳先生撥打嘉興國稅服務熱線12366,稱花12萬多元購買了一輛轎車,但不慎遺失了機動車發票。與汽車4S店聯系后,對方表示可以為其重開發票,但必須額外支付20%左右的稅金合計2萬多元。對此,陳先生覺得難以接受。經銷商則信誓旦旦表示:4S店開了發票就要繳稅,以往出現消費者丟失發票的情況,一直都是這么辦的!
事實果真如此嗎?其實,對于消費者丟失機動車發票后的處理,國家稅務總局和浙江省國稅部門都有明確規定。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浙國稅征〔2006〕6號)及《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浙國稅征〔2006〕32號)規定,消費者丟失、被盜機動車銷售發票后,可采取重新補開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方法解決。
具體辦法為:選擇市地級及以上公開發行、發行量較大的報刊刊登包括發票名稱、發票代碼、發票號碼等內容的遺失聲明;攜帶丟失、被盜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存根聯原件,以及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存根聯復印件,到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確認;機動車銷售單位憑稅務機關蓋章確認后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原件,開具與其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消費者可憑重新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發票辦理相關手續。
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以上手續辦理完畢后,機動車銷售單位可再按已丟失發票存根聯的信息開具紅字發票。
由此可見,陳先生遺失的機動發票是可以通過補開方式解決的,其本人和銷售商都不需要再繳冤枉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