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期接到部分地區反映,承攬國內、國外航空公司飛機維修業務的企業,因其從事的國外航空公司飛機維修業務增值稅實行免、抵、退稅辦法,而減少了國內飛機維修業務的增值稅應納稅額,進而無法足額享受國內飛機維修業務的增值稅優惠政策。針對該反映,國家稅務總局研究決定,對承攬國內、國外航空公司飛機維修業務的企業所從事的國外航空公司飛機維修業務,實行免征本環節增值稅應納稅額、直接退還相應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辦法。飛機維修企業應分別核算國內、國外飛機維修業務的進項稅額;未分別核算或者未準確核算進項稅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定。造成多退稅款的,予以追回;涉及違法犯罪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稱,上述政策自2011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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