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11月13日公告稱,決定繼續對原產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征收反傾銷稅,11月14日起執行,期限為5年。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美國、馬來西亞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乙醇胺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進口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大陸乙醇胺產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再度發生。
2004年11月14日,商務部曾裁定對進口乙醇胺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2009年期中復審終止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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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11月13日公告稱,決定繼續對原產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征收反傾銷稅,11月14日起執行,期限為5年。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美國、馬來西亞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乙醇胺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進口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大陸乙醇胺產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再度發生。
2004年11月14日,商務部曾裁定對進口乙醇胺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2009年期中復審終止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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