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個人所得稅與社會保險費占政府收入的比例過低,已形成公共財政改革中的掣肘。
2010年上半年我國個稅增幅較快,但不僅僅存在個稅在國民總預算中的結構性失調,還存在著人均較低的情況,即我國的人均個稅額在人均國民收入中的比重也很低。從總量指標來看,2010年我國個稅預算數為2542億元,比2009年執行數增加175.28億元,增長7.4%,這個數據主要是根據2010年我國城鎮居民收入預計增長情況等因素做出的計劃。
這是近期,媒體對我國有關個稅最為常見的表述。但實際上,這個稅的預算在2010年的中央財政收入預算38060億元中僅占6.68%的份額。而根據美國的《總統經濟報告》,幾十年來美國個稅在聯邦財政收入中的比重一直獨占鰲頭,這一比率在1965年是41.80%,1985年為45.6%,2007年為45.3%。還有一個相關的比率,即社會保險費占美國聯邦政府的財政收入的比率,已從1960年代的20%左右躍升到了現在的1/3左右。相形之下,這兩項關系國民生計的關鍵指標,我們的差距還是很大的。
進一步完善個稅改革刻不容緩。隨著稅法體系的改革和進一步完善,個稅體制的變革呼聲漸高,從個稅起征點的調整到個稅申報制度的改革,都從不同程度上顯示出,個稅已不僅僅是稅收結構中的一個稅種,更是政府調節收入分配、彌補市場失靈的有效手段。
但我國的個稅管理體制仍處于改革進程中,相關的法律和制度規范也正在制訂過程中,進一步完善個稅體制改革無疑是對原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增加個稅在財政收入中的權重,并完善個稅的納稅層次,能在尊重納稅人權利的基礎上保證國家的征稅權,做到了納稅權和征稅權間的平衡與協調。
根據個稅的公平原則,納稅人承受的稅收負擔應與納稅人獲得的政府公共服務相對應,但又要維護社會成員在合法、平等的條件下按要素分配所產生的收入差別,不對市場機制結果進行矯正。最終實現社會收入分配的均等化,對社會成員按納稅能力征稅,以緩解社會初次分配的不均等,促進社會的穩定。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轉軌時期,基尼系數在0.4以上,收入差距較大,市場機制尚不夠完善,這有可能影響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和心理狀態,從而形成社會不穩定因素。因此,這種針對高收入階層個稅申報辦法的出臺,有利于促進經濟社會的全面和諧發展。
國際上的個稅體系
筆者以為,我們迫切需要和國際接軌,學習并采用更為完善的個稅體系。
個稅在全球范圍內普遍征收,也具有較高的法律地位,在美國,國會有權對任何來源的收入規定和征收所得稅,根據個人收入情況逐步提高稅率,以此來減少低收入者的負擔和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過快增長。基本的原則是多收入多交稅,收入低的先交稅后退稅,美國繳納個稅十分重視家庭其他成員尤其是兒童的數量,同樣收入的兩對夫婦,有孩子和沒有孩子所繳納的稅額相差很大,稅法規定為每個孩子退稅1000美元。高收入者是美國個稅納稅的主體。據統計,年收入在10萬美元以上的群體所繳納的稅款占美國全部個稅收入總額的60%以上,是美國稅收最重要的來源。
德國個稅除因個人收入多少繳納的比例不等、實行累進稅率以外,個稅的比例每年都要進行調整。單是個稅中的工資稅就占德國政府收入的1/3。德國政府也對不同家庭情況采用不同的個稅起征點,根據納稅人的家庭狀況加以區分,如單身、已婚無孩子、已婚有孩子等。
日本則實行“所得稅扣除制度”,對納稅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費用、撫養家屬所需的最低費用、社會保險費用等免征所得稅。如果撫養的子女人數不一,需要贍養的老人數量不同,需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也就有很大不同。
由此可見,這些發達國家個稅的稅制雖有不同,但不難發現一個共性,那就是日益將個稅作為一個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增加對高收入群體的納稅比例,并向低收入階層轉移支付,體現公平納稅。
個稅改革方向
完善個人所得稅的結構問題,改革稅收征管模式,并調整稅級稅率,將成為我國個稅改革的基本方向。
我國個稅改革的方向,從理論上講,可以考慮將當前的分類征稅模式改為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征稅模式,譬如將性質相近的經常性、勞動性收入采用綜合征收,偶然性、資本性收入則以分類形式征收。
根據統計數據,我國目前個稅的貢獻主體仍為工薪收入,而游離于工薪以外的收入則往往未被納入征管范圍。而即便這些收入納入稅收征管體系,同樣數額的收入,因其來源不同會按不同稅率征稅,這就出現了賺同樣多的錢、交不一樣的稅,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甚至勞動所得交的稅要高于非勞動所得。如工薪收入的最高稅率為45%,財產租賃收入的稅率為20%,這使得工薪收入在一些情況下會高于勞務報酬、出租房屋的財產租賃及稿酬等的稅率,有時所繳納的稅甚至比獲得同樣收入的人翻一番,這種稅率倒掛現象在世界范圍內也是少見的。
如果能將個人所有收入,不分來源按年份以同一稅率征稅,就可有效避免這些不公平。在改革路徑上,可在原有的分類稅制的基礎上,逐步推進,采用分類綜合課稅制,然后擴大綜合所得范圍,過渡到綜合課稅制。比如,鑒于個體工商戶實為自然人的狀況,在應稅所得中沒有單獨設立個體工商業戶生產、經營所得的必要,而應將之分散在其他應稅所得中,并將工資、薪金收入、承包、轉包收入、財產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合并為綜合收入,在作合理費用扣除后,適用累進稅率,其余收入適用比例稅率,這樣就可充分發揮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
改革中還應減少稅率層次,適當降低低檔稅率,提高高檔稅率,對高收入者的個人收入實行大幅度的再調節,提高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使之與工資、薪金所得稅負持平。對勞務報酬所得與工資薪金所得實行同等課稅,實現相同性質的所得稅負相同,與此同時,對于工薪階層和低收入者,通過適度的個稅稅率,減輕稅收負擔。
我們要看到,個稅改革需要部門協調,是一項綜合改革。個稅改革并不僅僅是財稅部門的事,綜合所得稅需要稅務管理、稅收環境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綜合協調。而且,單憑一項所得稅稅制的改革也難以達到公平分配的目的,應當逐步建立包括所得稅、資產稅、贈予稅、遺產稅等在內的稅賦體系,實現稅負和收入分配一體化的政府公共治理職能,這既是各國個人所得稅制歷史演變的基本軌跡,也是我國個稅改革的方向。
我國現階段個人信用制度還沒有形成,現金交易量大,個人收入嚴重隱性化,這就需要逐步建立個人賬戶,增強納稅意識。征收管理應由源泉控制為主向納稅人自行申報為主轉變,逐步建立和完善個稅征收管理和稽查監控的配套機制,并需與銀行、房產、社保、公安等部門配合,盡快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還可以實行居民身份證號碼與納稅號碼固定終身化制度,實行金融資產實名制,為稅務機關掌握個人收入創造有利條件。
此外,采用綜合扣除法在源泉扣繳時,各項所得應依其性質分別進行必要費用扣除,實行基本生計扣除加專項扣除的辦法,可以考慮贍養人口數量、年齡和健康狀況等因素加以確定,并可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實行物價指數調整,使其免受通脹的影響。還可以規定一些特殊扣除,如醫藥費、教育費等,扣除標準應隨工資水平、物價水平以及各種社會保障因素的變化適時調整,以真實反映納稅人的納稅能力,更好地體現稅收公平和量能負擔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