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公告,公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企業重組業務,是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各類重組。
《通知》中規定的企業重組,其重組日的確定,按以下規定處理:(一)債務重組,以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日為重組日。(二)股權收購,以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日為重組日。(三)資產收購,以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資產實際交割日為重組日。(四)企業合并,以合并企業取得被合并企業資產所有權并完成工商登記變更日期為重組日。(五)企業分立,以分立企業取得被分立企業資產所有權并完成工商登記變更日期為重組日。
公告指出,重組業務完成年度的確定,可以按各當事方適用的會計準則確定,具體參照各當事方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由于當事方適用的會計準則不同導致重組業務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異時,各當事方應協商一致,確定同一個納稅年度作為重組業務完成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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