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出通知,對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有關營業稅問題做進一步明確。要求電影放映單位放映電影,應以其取得的全部電影票房收入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其從電影票房收入中提取并上繳的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不得從其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這份名為《關于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指出,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收取的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規定不征收營業稅;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執行相關營業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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