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就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給予明確。
通知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按當時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符合資產損失確認條件的損失,在當年因為各種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結轉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追補確認在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變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所屬年度。
對于企業因以前年度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通知稱,可在審批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繳,抵繳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遞延抵繳。
通知同時明確,企業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如出現虧損,首先應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然后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近日還下發通知,明確了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通知明確,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按規定計算所得稅扣除額;向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準予部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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