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月4日對外發布通知,明確保險公司計提農業保險巨災風險準備金,可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在這份名為《關于保險公司提取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中,兩部門指出,保險公司經營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保費補貼的種植業險種的,按不超過補貼險種當年保費收入25%的比例計提的巨災風險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根據通知,本年度扣除的巨災風險準備金=本年度保費收入×25%-上年度已在稅前扣除的巨災風險準備金結存余額。如果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為負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兩部門表示,此舉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旨在積極支持解決“三農”問題,促進保險公司拓展農業保險業務,提高農業巨災發生后恢復生產能力。
兩部門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按專款專用原則建立健全巨災風險準備金管理使用制度。這一通知實施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責任編輯:newsou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