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關于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了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一攬子稅收優惠政策,《通知》執行時間為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通知》規定,對期貨保障基金公司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取得的若干種收入,不計入其應納企業所得稅收入并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營業稅,《通知》同時對這些收入的范圍進行了明確。《通知》還規定,對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根據《暫行辦法》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中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的部分,允許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對期貨保障基金公司在2008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繳納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從以后應繳納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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