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于“大小非”以及個人炒股是否征稅的討論日趨白熱化。“大小非”中機構股東減持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大小非”中自然人股東減持是否征稅卻成為了一個頗具爭議的事情。
但外經貿大學一位稅法專家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1994年起“暫免征收”的文件針對的只是散戶,因為那時國內證券市場尚未進行股權分置改革,也沒有大小非一說。
“而大小非是在股權分置改革之后才出現,減持也不屬于個人炒股所得,而是屬于國家稅務總局最新規定的個人股權轉讓范圍之列,必須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這位稅法專家強調道。
相互沖突的文件
為什么有人認為“大小非”自然人股東減持不需要納稅?因為目前關于個人轉讓股權的稅收規定目前有以下幾個相互沖突的文件。
最早的文件是為配合我國企業改制和鼓勵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經報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別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發了《關于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關于股票轉讓所得1996年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和《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規定從1994年起,對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二個就是2009年5月28日,由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這個通知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按照轉讓財產所得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通知中還要求各地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第三個是2009年8月24日下發的《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上市公司對高管和員工的股權激勵屬于工資薪酬范圍,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以上的文件中并沒有對“大小非”自然人股東納稅做出具體規定。因此,很多人認為“大小非”自然人股東與散戶一樣都是屬于免征范圍。
那么,應該按照哪個文件來執行?“大小非”中的自然人股東是否應該納稅呢?
暫免通知不適用于
“大小非”自然人股東
“為了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個人所得稅。”這份“財稅字[1998]61號”文,成為目前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擋箭牌”。 這位外經貿大學的稅法專家對記者表示。
那么,這份1998年的文件中所提及的個人是指哪些人呢?包括大小非中的自然人股東嗎?
上述稅法專家表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轉讓股票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股權轉讓所得均要征收個稅,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要繳納個稅,應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而上市公司大小非個人股東的股權其實也是公司在上市之前持有,兩者取得股權的渠道、性質相同。”
“并且,財稅字[1998]61號文的暫免《通知》是在1998年出臺的,不應該適用于大小非個人股東減持所得范圍。因為該通知出臺時,國內的證券市場尚未進行股權分置改革,也不存在大小非,因此當時規定的‘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不包括股改之后的大小非自然人股東在內。只僅僅針對從二級市場買入再賣出的炒股個人。”
前幾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有關人士就表示,自然人股東將在公司上市之前取得的股權在公司上市后進行轉讓,必須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繳納20%個人所得稅。
從專家的解釋以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人士的說法中就可以看出,“暫免”只是針對炒股個人,而自然人在公司上市前取得的股權在公司上市后進行轉讓,并不在免稅范圍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