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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出通知,規定在2009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間,我國境內委托進口石腦油的生產企業,用進口石腦油作為原料生產出乙烯、芳烴類產品后,可申請返還已經繳納的進口環節消費稅,進口石腦油時間以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申報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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