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表示,在中國境內外公開發行上市股票的中國居民企業,在向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時,應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同時,原外國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除符合《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的過渡期優惠政策條件外,都不再享受原規定的免稅優惠待遇。此外,在非居民企業重組業務中涉及股權轉讓、資產收購交易的,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免稅或延遲納稅等優惠政策的條件與以前相比有較大變化。
我國是在2006年在企業所得稅法草案中首次引入“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的。根據草案界定,居民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或是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而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如在我國設立代表處或其他分支機構的外國企業。
為了加強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曾先后出臺一系列管理辦法和落實稅法條款的政策規定,建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制度,頒布了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辦法,出臺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辦法、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及工作規程。“各地稅務機關對于非居民企業稅收征管在認識和措施方面比以前大大增強。”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上半年,全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總收入完成222.03億元,與2008年同期相比增長40.7%,實現了連續6個月的增長。主要原因在于政策變化和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有所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