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社會團體通過公益性認定,可獲享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當個人以及企業向其進行公益性捐贈,依據其開具的捐贈發票可相應享受國家相關稅收抵扣優惠。記者昨日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社團處獲悉,近日市財政局、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以及市民政局聯合下發《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我市將啟動社會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申請辦理程序。
公益捐贈稅前扣除辦理程序
據悉,為鼓勵企業積極投身公益事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已對捐贈扣除進行了規定的基礎上,去年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又聯合下發了《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明確了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為我市個人以及企業向社會公益性事業捐贈構建起政策和操作平臺,近日由市財政局、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以及市民政局聯合下發《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按照《通知》規定,我市將啟動社會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申報。經市、區(含光明新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可向市民政局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市民政局負責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資格進行初步審核,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會同市民政局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并向社會公開發布。公益性社會團體在接受捐贈時,應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同時,具備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并將情況報送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和民政局。
年公益性支出不低于總收入七成
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社團處有關負責人向記者介紹說,《通知》稱的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具體范圍包括: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按照《通知》要求,并不是任何非營利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的申請都能被批準。一方面社會團體要求是依據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經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同時還要具備相應的條件,如:申請前3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凈資產不低于登記的活動資金數額,申請前連續兩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或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申請前連續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動的支出不低于上年總收入的70%(含70%),同時需達到當年總支出的50%以上(含50%)。
規定將有效規范公益性社團活動
《通知》還明確規定四類情形將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具體包括: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應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一)年度檢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會組織評估等級低于3A的;(二)在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三)存在偷稅行為或為他人偷稅提供便利的;(四)存在違反該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于組織章程規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況的;(五)受到行政處罰的。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存在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存在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該負責人還表示,政策出臺后,一方面是用“稅前扣除”優惠政策鼓勵公民個人以及企業等納稅人進行公益性捐贈,同時更是對我市社會團體公益性給予標準和條件框定,從而對規范社會團體運作起到積極推進作用。
業界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對于新政策的出臺深受鼓舞,《通知》明確了公益性社會團體須符合不以營利為目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收益和營運結余用于公益事業等多項條件。同時,還要求公益性社會團體必須符合年度檢查合格或社會組織評估等級達3A以上等若干項條件,才能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對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問題進行了明確,這些都是指引社會團體朝著公益性、規范化、透明化以及公開化的方向發展,讓公益性社團的發展更加規范以及完善,從而也起到優勝劣汰的引導作用。
據悉,隨著我市啟動公益捐贈稅前扣除辦理程序,首批具有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名單將于5月中旬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