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投企業充滿各種風險,其中稅收政策將牽一發而動全身,甚至決定勝負。
境外殼公司納稅遇阻
從現在起,如果再有外資設立離岸基金,恐怕就不會不假思索了。
從前離岸基金境外設立中間持股公司投資中國境內的企業,采用這種架構進行境外股權轉讓時就不需要中國政府的審批,也可以規避預提所得稅和印花稅。
但是,近期中國某些省市的稅務機關開始關注上述境外股權轉讓行為,認為在某些情況下境外母公司轉讓境外中間持股公司獲得的資本利得也屬于來源于中國的所得,需要繳納中國預提所得稅。
“換句話說,離岸基金無論是否有中間持股公司,只要下屬公司是中國的公司,就認為是在直接轉讓中國公司的股權,企業就需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德勤中國風險投資基金稅務服務主管合伙人張寶云告訴《中國會計報》記者。
有人擔憂此項規定若在全國實施可能帶來的影響。張寶云表示,企業可以通過制定新的架構來規避稅務風險,如讓中間持股公司通過做一些業務充實起來,就不再是一個SPV(殼公司),或者中間再加一個中間持股公司。
免稅重組或難實現
正在醞釀出臺的《企業重組與清算的所得稅處理辦法》對涉及股權轉讓的企業重組區分了特殊重組和普通重組,規定境內特殊重組可以享受一定的所得稅優惠,“但跨境股權轉讓很可能需要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計算股權轉讓收益,繳納中國所得稅。”張寶云透露。新稅法實施后,國稅函發[1997]第207號是否繼續有效仍不確定。
據介紹,正在起草的《企業重組與清算的所得稅處理辦法》比較復雜,它將對特殊重組 限定一些嚴格的條件,如重組后一年內不能變更股權,還要準備很多文件證明重組不是出于稅務目的,而是有合理的商業理由,并要求有兌價、置換股份等。“而且有可能規定接受投資的企業必須是在中國成立的企業,即中國法人。這樣一來,內外資一視同仁,外資也就很難獲得‘特殊重組’的通行證。”張寶云說。
鑒于對即將出臺的稅收政策的考慮,張寶云建議,如果要做重組,特別是外資,需盡早著手。“因為在《企業重組與清算的所得稅處理辦法》出臺之前,有可能不追溯、調整。”
公司制創投籌劃空間大
“公司制創投企業最吸引眼球的是投資抵免可以無限制結轉。”張寶云對此尤其關注。
“要想用好‘投資抵免可以無限制結轉’這個優惠,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投資額度要大,二是投資的企業要多。”張寶云說,由于公司制創投企業抵扣的應納稅所得對應的是投資額,并按照70%的配額來抵扣自身的應納稅所得,因此,如果境內公司制創投企業的投資額足夠大,可能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且境內公司制創投企業可以在境內利用免稅的股息收入進行再投資。公司制創投企業通過恰當的稅收安排,讓所投的企業輪番動起來,以保證每年都會有相關的股權轉讓收益和其他收益,這樣就可以享受很多次70%的稅收優惠。
外資有限合伙成新趨勢
對外資來說,盡管離岸基金的形式仍占據主導地位,但另一股悄然變化的新趨勢顯然更吸引張寶云的關注。
2009年1月20日,北京市金融辦等5部門聯合頒布了京金融辦[2009]5號文,明確了從事股權投資和股權投資管理的境外企業可以以有限合伙的形式設立。而更早一些的2008年8月,上海出臺的《關于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 通知》也有類似的規定。
“這就表明在上海和北京可以設立有限合伙制的外資股權基金,外商投資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有了法律保障和相關稅務規定。”張寶云認為,這對外資來說也是又一絕好入境渠道。盡管只是部分地方政府為支持本地股權投資業的發展出臺的較為超前的地方性規定,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必將為更多的地方政府所接受,相應的區域間障礙會越來越少,此種形式也將會發展成一種新的趨勢。
從國際稅務慣例上來說,有限合伙制最大的好處就是先分后稅,規避雙重征稅。此次有些地方對外資在國內設立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的開閘,在下一步的具體操作環節也不存在太大障礙,“國外投資人的結構可以直接復制過來。”張寶云說。
雖然,到目前為止外商投資合伙創投企業的全國性法規還只限于商務部于2007年1月出臺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管理辦法(送審稿)》,但張寶云預判,正式的《管理辦法》出臺是大勢所趨或已迫在眉睫。
免稅待遇將明朗
已出臺的法律和法規包括地方性規定對合伙企業“透明納稅實體”待遇的確認以及對合伙企業所得“先分后稅”的處理原則已逐漸完善,但張寶云認為,仍有很多問題沒有具體規定。比如,盡管合伙企業實行“先分后稅”的原則,確認了合伙企業在所得稅方面的“管道”作用,然而,合伙人從合伙企業分回的所得是否能視同直接從被投資企業獲取的權益性收益而不會改變其所得性質尚未得到確認。
因此,如果涉及外國合伙人(個人或法人)在中國合伙企業的所得稅稅務處理,則可能需要進一步的稅收法規明確。
不過,對創投企業也存在一些利好新動向。在股息和資本利得的稅收協定待遇問題上,雖然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股息收益經由合伙企業分配給境內法人合伙人是否可免稅需明確,但北京金融辦[2009]5號 文規定合伙制股權基金取得的股息等投資性收益,屬于已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后收益,“似乎可以理解為該收益在分配給法人合伙人時可根據規定享受上述免稅待遇。”張寶云推測。
“境外合伙人在選擇以哪個國家或地區的法人加入境內有限合伙企業時,也要遵守中國在反避稅和反濫用稅收協定領域的相關規定。”張寶云提醒。
非法人制或取消
雖然,從理論上非法人制(中外合作)創投企業包括非法人形式的中外合作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但在實際中對“非法人”的通常理解并不包括有限合伙,其應用也并不普遍。張寶云分析,這主要是由于相關法律規定和稅務待遇等方面存在較多不確定性。
根據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下發布的國稅發[2003]61號文件,外國投資方是否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是按25%所得稅稅率還是10%預提稅稅率納稅,取決于其是否將其日常投資經營權授予一家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或另一家創投企業進行管理運作。
對此,新企業所得稅法并未做出規定,某種程度上還存在較多不確定性。如果上述政策延續下去,那么,境外機構在中國設立中外合作創投企業時,就需要綜合考慮投資架構和經營模式的安排,盡可能在降低稅負的同時,避免相應的稅務風險。
在納稅申報和稅收優惠上,投資總額70%抵免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對統一納稅的中外合作創投企業能否適用,仍然尚未明確,而分別納稅的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則通常難以適用此項投資抵免的優惠政策。
張寶云透露,正在起草中的私募基金法有關設立形式的規定中,并未包含非法人制,而是更傾向于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形式。此外,中外合作的非法人分別納稅的有關規定也有可能被取消或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