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代表委員關注農村土地
“重視農村新生人口取得承包地”
全國人大代表陜西省高等法院副院長 黃 河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只重視對現有的土地承包關系的保護,卻沒有重視解決農村新生人口及時取得承包地的問題,使農村出現了一部分“待地農民”,所以建議對該條進行修改。具體而言,法律第二十七條應該修改為以下三條內容:承包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方應當調整承包地:(一)本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的成員要求調整承包地的;(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嚴重毀損部分承包方的承包地,危及承包方家庭成員生存的;(三)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部分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因此喪失承包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收入來源的;因前款第(一)項情形調整承包地的,距離前一次承包地調整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五年。出現前款第(二)、(三)項情形時,承包地被毀損的承包方和喪失承包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向發包方提出調整承包地的請求,并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發包方應當及時受理并盡快作出決定。承包地被毀損的承包方和喪失承包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于發包方作出的承包地調整的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十八條承包地調整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充分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存權;(二)公平、合理及公開;承包地調整方案由發包方制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承包地調整方案的制定進行指導。承包地調整方案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組成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國家應盡快出臺《土地流轉法》”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民生銀行副董事長 張宏偉
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管理機構、管理程序不規范,流轉形式多樣,監管不足,操作困難。同時,政策宣傳不夠,農民認識不足,土地流轉率低。據北京市統計,2009年北京市土地流轉率不超過30%,而農業大省黑龍江省2009年的土地流轉率也僅有21%,2009年全國平均土地流轉率不足10%。建議國家盡快出臺《土地流轉法》,從根本上解決土地流轉的管理機構、管理程序、操作規范、合同簽訂、違約責任等問題。規范政府、企業和農民三方行為,依法保護農民和涉農企業的利益,有效解決土地流轉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實際問題,使土地流轉工作的各個環節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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