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開展2010年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年度檢查
江蘇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關于開展
2010年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年度檢查的通知
蘇注稅發〔2011〕05號
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蘇州工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常熟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以及總局的其他有關規定,現將我省2010年度稅務師事務所及執業注冊稅務師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貫徹執行。
一、年檢對象及年檢年度
(一)年檢的對象為經批準成立的稅務師事務所(包括分所)、執業注冊稅務師和非執業注冊稅務師。
。ǘ┠隀z年度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非執業注冊稅務師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稅務師事務所年檢內容
(一)執業質量
1、是否按照總局和省局文件規定的業務規范要求從事各類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業務。
2、鑒證報告是否客觀、公正,報告形式、內容和附件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鑒證報告是否按照“江蘇省注冊稅務師行業信息化管理系統”的相關程序和要求出具。
3、有無根據《江蘇省注冊稅務師行業業務檢查辦法》需要進行處罰的情況;
(二)執業資質
1、事務所的注冊稅務師人數是否符合規定;
2、事務所股東是否符合規定;
3、是否有單獨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
4、是否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5、經營范圍是否符合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的范圍;
6、分所設立和管理是否符合主管部門的規定,有無各種形式掛靠的分支機構;
7、事務所法人、出資人、合伙人、注冊資本、注冊稅務師變更是否符合規定程序;
8、是否與注冊稅務師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等;
(三)執業行為和職業道德
1、有無注冊稅務師只掛靠不執業情況;
2、有無惡意壓價競爭行為或用不正當競爭方式招攬和承攬業務的情況;
3、有無與稅務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單位發生不正當經濟往來的情況;
4、經營場所是否與稅務機關辦公場所分離;
5、有無因偷稅而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情況;
6、有無發生其他損害行業形象的情形;
7、有無拒絕在規定時間內參加年檢的情形;
8、有無出具虛假資料的情形(包括在“江蘇省注冊稅務師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寫虛假內容);
9、執業過程中有無重大質量事故;
10、有無其他不符合稅務師事務所設立條件的情形;
11、有無違反《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總局14號令)和總局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執業注冊稅務師年檢內容
1、注冊稅務師的執業年齡是否符合規定;
2、注冊稅務師是否專職在稅務師事務所工作;
3、注冊稅務師當年有無受過刑事處罰;
4、注冊稅務師是否在工作中因犯嚴重錯誤而受到行政處罰;
5、是否自行停止執行注冊稅務師業務滿一年;
6、注冊稅務師是否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7、有無根據《江蘇省注冊稅務師行業業務檢查辦法》需要進行處罰的情況;
8、有無違反《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總局14號令)和總局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稅務師事務所及執業注冊稅務師年檢方式和程序
。ㄒ唬┠隀z方式
各市監管部門對事務所上報的年檢材料進行審驗,凡省協會設立辦事處的地區,國、地稅局監管部門應加強與辦事處溝通,共同做好本次年檢工作。
(二)年檢程序
1、事務所和執業注冊稅務師自檢
自8月19日至 8月30 日由事務所和執業注冊稅務師進行自檢,自檢結束后,事務所應將《稅務師事務所年檢登記表》和《注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格式及內容同(蘇稅協發【2011】11號)附表1及附表3)以及年檢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報所在地監管部門。
2、監管部門審核
各地監管部門應分別對事務所上報的年檢材料逐項進行審驗,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將年檢材料及《市注冊稅務師及稅務師事務所年檢情況匯總表》(格式及內容同(蘇稅協發【2011】11號)附表4)于9月15日之前上報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3、組織檢查
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將共同對市監管部門上報的年檢材料進行復查,并根據復查情況組織人員對事務所進行實地抽查;檢查結束后,在《稅務師事務所年檢登記表》和《注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中簽署年檢意見,在事務所執業證副本及江蘇省注冊稅務師手冊上加蓋年檢專用章,并將年檢結果在本地區主要報刊及行業網站進行公告。
五、非執業注冊稅務師的年檢內容和年檢程序
(一)年檢內容
1、是否遵守《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2、是否進行非執業備案并在在信息系統中錄入個人信息;
3、其他應予年檢的內容。
。ǘ┠隀z程序
非執業注冊稅務師今年將試行網上備案和年檢登記,具體規定另行通知。
六、年檢報送材料
事務所向各市監管部門報送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1、《稅務師事務所年檢登記表》、《稅務師事務所人員情況表》、《注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格式及內容同(蘇稅協發【2011】11號)附表1、附表2、附表3)
2、事務所執業證(副本)原件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上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4、注冊稅務師資格證書、江蘇省注冊稅務師手冊原件及復印件;
5、注冊稅務師(退休人員除外)需提供社保、工資單和勞動合同的復印件。
七、年檢處理標準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視情節輕重,對事務所可處以下處罰:
1、警告;
2、罰款;
3、限期整改;
4、責令停業整頓并作業內通報;
5、收回事務所執業證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事務所的營業執照同時向社會公告;
八、年檢要求
。ㄒ唬┙y一部署,密切配合。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與協調配合,并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辦法。統一部署,密切配合,確保年檢工作有序開展。
。ǘ┩怀鲋攸c,注重實效。各地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年檢內容、處理標準和年檢程序,并結合國家稅務總局相關鑒證業務準則和省局鑒證業務規范等有關規定,突出重點,細化項目,將工作落實到位。對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是否已糾正,要進行核查。在年檢中發現的違規違法等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江蘇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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