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下發中央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補充通知
財教[2009]495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企業,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9]192號,以下簡稱《辦法》)于今年9月1日起實施。針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現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辦法》實施前后應審批事項的處理問題
《辦法》出臺前,中央級事業單位未經批準實施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的,不再追溯。中央級事業單位應將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發生的時間、期限、資金來源、資產狀況、所簽合同、單位領導辦公會議紀要、未報批理由、收益情況等,報主管部門審核認定。主管部門應加強管理,認真審核,并將審核認定情況以部發文形式正式報財政部備查,涉及法律糾紛的事項應將法律糾紛解決后報備。
《辦法》出臺后未按規定報批的,主管部門一律不予受理,并督促中央級事業單位限期改正,同時相應取消該單位下一年度資產使用事項的申批資格。
二、資產短期出租、出借事項的審批程序問題
六個月以內(含六個月)的資產出租、出借事項,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于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文件(一式三份)報財政部備案。中央級事業單位收到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后,應將復印件報所在地的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備案。
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事項的管理,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加強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督促所屬事業單位嚴格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國有資產使用等事項的報批程序。
財政部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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