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下發補充通知進一步明確辦理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程序
財監[200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下發后,相關部門紛紛來電詢問退稅審核程序問題。為順利執行該文件,規范相關部門退稅行政審批行為,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負責初審的財政部門原則上是指各地(市、區、州)財政局,實行“省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的,各縣(縣級市、區、旗)財政局為初審部門;負責復審的財政部門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專員辦負責終審,并按規定辦理退稅手續。
二、負責初審、復審的財政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專員辦根據復審意見進行終審。除財稅[2008]157號文件規定外,專員辦辦理一般增值稅退稅事項仍按照《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一般增值稅退稅行政審批管理程序暫行規定》(財監[2003]110號)執行。
三、專員辦、負責初審和復審的財政部門應當嚴格遵守各項廉政制度與工作紀律,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對退稅工作的監督,不斷改進和完善增值稅退稅審批工作。財政部將定期或不定期對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行政審批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和規范退稅工作管理。專員辦、初審和復審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二00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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