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號)文件,從對象、時限、申報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對非居民企業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做出具體規定。
文件規定,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無論盈利或者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本辦法規定參加所得稅匯算清繳。
文件還規定,在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非居民企業應辦理所得稅年度申報,并提交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并對具體申報細節和法律責任做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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