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出臺會計新規 煤炭企業面臨政策風暴
自2009年起,煤企不再提取高額維簡費和安全費列入成本,這只能從賬面上增加煤企利潤,并沒有提升其投資價值,而由此帶來稅負的增加,對煤企卻造成了實實在在的利潤沖擊和現金流負擔。
然而,對于2008年底財政部出臺的煤炭企業維簡費和安全費會計處理新規,業界普遍發生了誤讀,認為“兩費”不再作為負債列示,將顯著影響煤炭A股公司的財務報表,提高會計利潤和股東權益。
企業對此則有著自己的解讀。據筆者了解,未上市的煤炭企業在應對這個政策變化方面似乎并不積極,甚至一些在2008年已經準備執行新會計準則的企業,在《通知》出臺后,又重新考慮是否立即執行新準則。就這個問題,山東省七家煤炭企業都正在頭痛中。
特別費用不再特別處理
2008年12月26日,財政部下發《關于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文件,其中有一段處理意見重述了煤炭行業維簡費、安全費等兩項特殊費用的賬務處理方法,從而意味著,煤炭企業與此相關的特殊會計政策即將壽終正寢:“高危行業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中的具體要求處理,在所有者權益‘盈余公積’項下以‘專項儲備’項目單獨列報,不再作為負債列示。煤炭企業在固定資產折舊外計提的維簡費,應當比照安全生產費用的原則處理”。
隨著新會計準則的實施進程和不斷地修訂完善,那些帶有濃重歷史色彩的特殊行業的特殊會計處理方法將逐步淡化退出。維簡費和安全費正是煤炭行業兩項極特殊的費用,考察A+H股煤炭企業年報,這類差異已經成為中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重大差異的主要項目。
由此可見,煤炭企業維簡費及安全生產費用的特殊中國會計政策并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確認計量原則,巨額的差異一方面給企業信息披露造成工作困擾,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投資者對公司經營情況及凈資產情況做出合理判斷。
不再享受稅收優惠
維簡費和安全費一直是煤炭企業兩項特殊的成本核算項目,之所有這樣的特殊項目,是由于煤炭產品需地下采掘的特殊性。與煤產品生產相關的固定資產大都在地下安置,其使用狀況難以判斷,為了找到一個更為合理的折舊政策,就以按噸煤產量提取費用的方式替代相關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
根據相關規定,企業需按月以原煤產量為依據計提上述兩項費用,并將提取金額列入煤炭產品成本。在會計處理上則是借記“制造費用”,貸記相關負債。兩大費用也就通過制造費用歸集入煤炭產品的成本中,成為煤炭產品的一項重要成本項目。
更重要的是,企業提取的維簡費、安全費用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允許列支,即企業每采掘一噸煤,就可以按照相關標準提取二項費用計入制造成本,而相關的支出并未實際發生。
盡管各地提取標準迥異,但這種會計處理方法毫無疑問能給企業帶來納稅上的優惠。按照山東省的標準,每噸原煤生產時即可預計8.5元的維簡費和8元的安全生產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另一方面,當提取的“兩費”用于購置固定資產時,同形成固定資產后再按照使用年限逐年以折舊的方式扣除相比較,一次性預提扣除有著明顯的延緩稅負的效力。這使得煤炭企業最近幾年沐浴在一片大好的經濟形勢下,同時還享受著寬松的納稅政策。
亦真亦幻利好利空
《通知》的下發到底給企業什么影響?真能像有關媒體宣稱的那樣“該準則出臺后,對于原來安全費提取標準高的公司利潤和每股凈資產提升較大”嗎?或者“財政部的會計政策變更對煤炭A股公司并無實質性影響”?
毫無疑問,新會計政策提升了煤企凈利潤和凈資產。然而,這種提升只是會計政策下的障眼法,企業既不可能通過一個會計核算方法的改變而增加投資價值,股東也不可能通過一個會計核算方法的改變而增加利潤。
這種提升根本不會給企業帶來任何利益流入,更不會給企業帶來一分錢的現金凈流量增加。如果投資者據此做出利好的判斷,那就大錯特錯了。
在新政策規定下,企業按規定標準提取安全生產費用時,借記“利潤分配—提取專項儲備”科目,貸記“盈余公積—專項儲備”科目。兩大費用不再計入“制造費用”而變成了“利潤分配”。也就是說,這一新政策的出臺,不僅涉及煤炭產品成本項目、股東權益項目、負債項目等內容將重新進行分配,同時還會直接影響企業的稅收負擔。無法規避外患內憂
在現行稅收法律體系下,由于新舊稅法剛剛交替,未執行新準則的企業仍然可以繼續保持原來的處理方式。但這個時間差異,必將在新舊準則、新舊稅法交替之際給企業帶來稅負的巨幅增長。
從前面表格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兗州煤業、中國神華在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時,2007年凈利潤比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分別增加了5.37億元、8.15億元。2008年如果上述兩家上市公司煤炭產量不發生重大增減,該差異金額就可能給企業帶來新增稅負,即增加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金融經濟危機的沖擊下,受下游電力、鋼鐵等產業影響,煤炭企業也面臨銷售額下滑、礦井的減產限產的困境,在剛剛結束的2009年全國煤炭訂貨會上,更是以“合同簽量不簽價”草草收兵。在這種宏觀環境下,企業會計準則與新企業所得稅法猶如雙刃劍,直逼企業的利潤和現金流,不能不說是內憂外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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