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公布的《關于外國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國企業一律以公歷年度為納稅年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以滿12個月的會計年度為納稅年度的外國企業,2007-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年度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我國稅法規定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于合并、關閉等原因,經營期間不滿一年的企業,應將其應納稅所得額,按實際經營期間相當于全年的比例,換算成全年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全年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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